(2017)冀02民终8809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宋占信与河北津西钢铁集团特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占信,河北津西钢铁集团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民终88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占信,男,1974年4月13日生,汉族,现住迁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秋平,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娜,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特钢有限公司。地址:迁西县经济开发区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玉海,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追加被告):秦皇岛双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秦皇岛海港区北部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姜述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日辉,男,汉族,秦皇岛双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业,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追加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迁西县三屯营镇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韩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刚,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追加被告:迁西县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迁西县三屯营镇西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741523140Y法定代表人:刘会生,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宋占信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津西钢铁集团特钢有限公司、秦皇岛双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津西钢铁集团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迁西县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7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特钢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双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由被告双轮公司按图纸及国家行业标准进行加工制作布袋除尘器。双方约定:乙方(双轮公司)负责整套设备的设计、供货、安装及调试。随后,被告秦皇岛双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DFD1700/DFD2000除尘器供货、施工合同》,将津西特钢除尘系统的尾工及外构件(包括压缩空气储气罐)的供货交由被告大方公司,并约定: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大方公司)完全负责。2014年10月,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迁西县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津西集团各子公司设备及管道安装、检修、技改工程等交由被告鑫城公司完成,协议有效期为2014年10月20日-2015年10月20日,并约定:乙方(鑫城公司)为所属工人办理工伤及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自理;若出现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2015年2月8日下午,在被告津西特钢烧结厂现场,在对布袋除尘器调试过程中,发现管道漏气,被告鑫城公司派原告宋占信等人到现场进行检查、维修,原告宋占信进到除尘设备装置中即被熏倒,后被人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急性氮气中毒。一审中经本院委托鉴定,原告宋占信之伤按照GB18667-2002标准,被评定为十级伤残。2016年1月4日布袋除尘器正常使用,验收合格。另查明,2016年4月5日迁西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迁劳人裁字(2016)第17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原告宋占信与被告迁西县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7年7月28日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6)130227022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宋占信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宋占信受伤,未举证证明有具体的侵权人,故要求四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依据,不予支持;高度危险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本案中,除尘装置里设置氮气系统,并设置压缩空气储气罐,是因为脉冲反吹、吹扫、气动阀门等均需要氮气。压缩空气储气罐起缓冲管网压力和暂时存储氮气的作用。原告宋占信是因急性氮气中毒受伤,而氮气本身并非有毒气体,除尘装置中的压缩空气储气罐亦非高度危险物,所以,原告以四被告系输气管道和气体的占有者、使用者为由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宋占信是在完成被告鑫城公司安排的检修工作中受伤,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遂判决:驳回原告宋占信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6元,由原告宋占信承担。判后,原审原告宋占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三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158278.1元,由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主要上诉理由为:首先,大方重工公司系造成上诉人受伤的设备的提供方,双轮公司系涉案设备的总承建方,津西特钢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发包方,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证实,三被上诉人均一直派员参与整个工程的管理和验收,三被上诉人均负有对涉案设备的管理义务,三被上诉人应当共同承担上诉人的合法损失。其次,上诉人受伤时,双轮公司的技术人员与上诉人共同进入设备中,是双轮公司的技术人员操作失误造成上诉人受伤,因双轮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上诉人受伤,双轮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上诉人秦皇岛双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答辩称,上诉人在一审上诉所述事实是2015年2月8日下午4点左右鑫城公司安排上诉人和除尘设备厂家的一名技术人到被上诉人迁西县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烧铁车间除尘设备内进行除尘,试运行,当工作人员到设备内除尘时,其内部管道突然泄露,导致上诉人倒地昏迷,技术人员关闭管道并对上诉人进行抢救。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2015年2月8日下午在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特钢有限公司钢烧铁厂现场调试过程中发现管道漏气,被告派上诉人等人到现场检查维修,上诉人进到设备中即被熏倒。上诉人自述以及法院认定中均没有说是因秦皇岛双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错误操作造成上诉人受伤的直接原因,其所上诉事实与法院认定的事实不符,其要求我方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河北津西钢铁集团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答辩称,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陈述过他是受到本单位领导的委派进入储气罐中检查漏点而受到伤害的,这说明其对储气罐内存在漏点是明知的,对上诉人可能受到气体中伤也是明知的,因为明显常识是只有在管道充气时才能查出漏点,否则查不出漏点。所以说上诉人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的伤害。我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被上诉人河北津西钢铁集团特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迁西县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造成宋占信受伤的涉案机械设备系被上诉人河北津西钢铁集团特钢有限公司所需承建的生产设备,其将该设备的采购与调试安装交由被上诉人秦皇岛双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双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又将该设备的采购与调试安装交由河北津西钢铁集团大方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大方重工科技公司采购设备后,将涉案设备的安装调试交由原审被告迁西县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安装调试。上诉人宋占信系迁西县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其在受迁西县鑫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指派对涉案设备进行检测调试时发生事故受伤,系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上诉人宋占信未举证证明其受伤行为系因秦皇岛双轮公司、津西钢铁特钢公司、津西钢铁大方重工公司所造成,故其就因本次检修受伤所造成的损害,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上诉人主张大方重工公司系造成上诉人受伤的设备提供者、双轮公司系涉案设备的总承建方,特钢公司系发包方,结合原审庭审情况,事发时以上三方被上诉人均一直派员参与整个工程的施工管理与验收,三被上诉人均应依法共同承担上诉人的合法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事发时其与双轮公司的技术人员共同进入设备中,上诉人受伤是该技术人员损伤失误所造成。本院认为,二审庭审中,双方均表示当时不清楚是谁打开的阀门,故其主张应当由三被上诉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96元,由上诉人宋占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刘群勇审判员董嫒嫒审判员徐万启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赵亚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