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鼓民初字第09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开封市乾虹糖酒有限公司与开封市伊园大饭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鼓民初字第091号原告开封市乾虹糖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开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海成,开封市龙亭区午朝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伊园大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孝国,公司总经理。原告开封市乾虹糖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虹糖酒公司)诉被告开封市伊园大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园大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乾虹糖酒公司代理人谢海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伊园大饭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1月4日到2007年9���22日,被告伊园大饭店先后25次从原告单位购买各种古井系列酒水,截止诉前尚有价值38368元的货款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伊园大饭店支付货款38368元。被告伊园大饭店自愿放弃答辩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乾虹糖酒公司开办的古井酒行,在开封市经销古井系列酒。从2006年1月份到2007年9月份,被告伊园大饭店多次从古井酒行购买古井系列酒。原告提供的证据为:一、81份被告伊园大饭店购买古井贡酒的入库单,显示货款为37612元;二、2007年9月22日王冰丽出具的欠条,显示欠古井贡货款756元,但是,该欠条上的落款人为王冰丽。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的货款共计38368元。本院认为,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买受人应该向出卖人支付货款。本案被告伊园大饭店欠原告乾虹糖酒公司货款事实清楚,对原告乾虹糖酒公司要求被告伊园大饭店支付���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是,2007年9月22日王冰丽出具的欠古井贡货款756元的欠条,落款人为王冰丽,仅凭该条不能证明欠条上的款项是被告伊园大饭店所欠,故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伊园大饭店应当支付原告乾虹糖酒公司货款为376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开封市伊园大饭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开封市乾虹糖酒有限公司货款三万七千六百一十二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原告承担15元,被告承担745元(被告承担部分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红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