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秀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曹××、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曹××,姚××,蔚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31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嘉兴市××路××号。代表人:卜××。委托代理人:徐××、祝××。被告:曹××。被告:姚××。被告:蔚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城新区。法定代表人: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曹××、姚××、蔚蓝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曹××、姚××、蔚蓝置业(××)有限公司380000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曹××、姚××、蔚蓝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限内,连续冻结可冻结存款至满额;或者查封、扣押与之相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斌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