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温泰执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裕明与陈晓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裕明,陈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温泰执字第210-1号申请执行人郑裕明。被执行人陈晓峰。申请执行人郑裕明与被执行人陈晓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7年6月19日作出(2007)泰雅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裕明于2008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晓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晓峰在2008年6月30日前自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郑裕明子女抚养费15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晓峰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郑裕明亦不能提供其他线索,并据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且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温泰执字第2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邦远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景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