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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横街支行、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横街支行为与被告陈甲、卢与陈甲、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横街支行,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横街支行为与被告陈甲、卢,陈甲,卢××,计××,沈××,陈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24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横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区××横街××号。代表人:钱××。委托代理人:陆××。被告:陈甲。被告:卢××。被告:计××。被告:沈××。被告:陈乙。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横街支行为与被告陈甲、卢××、陈乙、计××、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子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横街支行委托代理人陆××,被告陈甲、计××、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陈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横街支行起诉称,2008年6月16日,被告陈甲向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横街支行申请借款。同日原、被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陈甲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08年6月16日至2009年4月30日止,贷款利率为月利率为10.5825‰,逾期利率为按约定利率加收50%,上述借款由被告卢××、陈乙、计××、沈××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2008年6月16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将15万元划入被告陈甲的帐户中,但被告陈甲所开办的木料厂已倒闭,对原告的借款造成风险,原告催讨无着,故请求判令:被告陈甲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及其利息人民币8489.44元(计算至2009年2月24日止);2、被告卢××、陈乙、计××、沈××对被告陈甲上述借款本息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借款申请书及保证借款合同一份,要求证明2008年6月16日原、被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陈甲向原告借款15万元,由被告卢××、陈乙、计××、沈××提供担保,同时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利率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2、借款借据一份,要求证明原告按合同约定将借款15万元划入被告陈甲的帐户中的事实。被告陈甲、计××、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陈甲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还款期限还没有到期。被告计××、沈××辩称,担保是事实,由于目前经济周转困难,要求协商解决。被告卢××、陈乙未作答辩。本院认证如下:被告陈甲、计××、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而被告卢××、陈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自己的主张,符合有效证据要件,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6月16日,被告陈甲向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横街支行申请借款。同日原、被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陈甲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08年6月16日至2009年4月30日止,贷款利率为月利率为10.5825‰,逾期利率为按约定利率加收50%,上述借款由被告卢××、陈乙、计××、沈××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2008年6月16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将15万元划入被告陈甲的帐户中,2008年11月被告陈甲所开办的木料厂倒闭,对原告的借款造成风险,原告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故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合同履行了义务,因被告陈甲所开办的木料厂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同时被告卢××、陈乙、计××、沈××应承担连带保证的民事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横街支行借款15万元,偿付利息8489.44元(计算至2009年2月24日止),合计158489.44元。二、被告卢××、陈乙、计××、沈××对被告陈甲上述借款本息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3490元,减半收取1745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诉讼费合计3065元,由被告陈甲负担,被告卢××、陈乙、计××、沈××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子浩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