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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县××印刷厂与常熟市××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印刷厂,常熟市××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367号原告:海盐县××印刷厂,住所地:浙江省××××横港集镇。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常熟市××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任阳××北路。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印刷厂诉被告常熟市××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2月23日,以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县××印刷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财产保全费200元,合计3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建良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朝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