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蒋玉明与钱英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玉明,钱英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1288号原告:蒋玉明。委托代理人。被告:钱英艳。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玉明诉被告钱英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玉明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玉明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玉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7元,减半收取3004元,诉讼保全费2120元,合计5124元,由原告蒋玉明负担。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赵再平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