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田国栋与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官厅村村民委员会、何建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栋,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官厅村村民委员会,何建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265号原告田国栋。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官厅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建利,该村委会主任。被告何建宝。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国栋与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官厅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何建宝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417.5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