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57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悦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