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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57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田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悦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