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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其国与杨茂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其国,杨茂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18号原告:陈其国,男,1963年1月5日出生,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九顷1组38号。被告:杨茂飞,农民,住浙江省天台县坦头镇六另工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其国与被告杨茂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其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慧芬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崔朝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