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其国与杨茂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其国,杨茂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18号原告:陈其国,男,1963年1月5日出生,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梅林街道九顷1组38号。被告:杨茂飞,农民,住浙江省天台县坦头镇六另工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其国与被告杨茂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其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慧芬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崔朝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