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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赖××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570号原告:赖××。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赖××与被告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诉讼,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依法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赖××负担。审 判 员 陈兰冰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任 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