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赖××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570号原告:赖××。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赖××与被告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诉讼,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依法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赖××负担。审 判 员 陈兰冰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任 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