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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灞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陈立明与刘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明,刘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540号原告陈立明,西安市石墨制品厂职工。被告刘洪涛,西安市灞桥区基础投资公司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明与被告刘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明于2009年2月20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