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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商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陈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陈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00228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尤××。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陈乙。被告:陈丙。原告陈甲为与被告陈乙、陈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2009年2月23日,原告以被告陈乙已亡故为由,要求撤回对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孙晓风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叶常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