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陈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陈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00228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尤××。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陈乙。被告:陈丙。原告陈甲为与被告陈乙、陈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2009年2月23日,原告以被告陈乙已亡故为由,要求撤回对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孙晓风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叶常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