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常政与陈水根、任永海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政,陈水根,任永海,浙江璟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045号原告:常政。委托代理人:洪震亮。被告:陈水根。被告:任永海。被告浙江璟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关水。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梁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政与被告陈水根、任永海、浙江璟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常政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65元,减半收取2,23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关水审 判 员 鲁国强代理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邹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