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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常政与陈水根、任永海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政,陈水根,任永海,浙江璟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045号原告:常政。委托代理人:洪震亮。被告:陈水根。被告:任永海。被告浙江璟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关水。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梁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政与被告陈水根、任永海、浙江璟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常政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65元,减半收取2,23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关水审 判 员  鲁国强代理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邹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