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雁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陈天怀与龙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怀,龙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陈天怀。被告龙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18号新科大厦A座1702室。法定代表人姚业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怀诉被告龙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天怀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