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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云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严××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云商初字第301号申请人:严××。被申请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与被告张文勇、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所有的坐落于云和县云和镇中山路100号房屋。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所有的坐落于云和县云和镇中山路100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良伟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