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云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严××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云商初字第301号申请人:严××。被申请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与被告张文勇、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所有的坐落于云和县云和镇中山路100号房屋。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张××所有的坐落于云和县云和镇中山路100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良伟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