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戴甲与瑞安市力征××部件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甲,瑞安市力征××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280号原告戴甲。委托代理人朱××。被告瑞安市力征××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银岙村。法定代表人戴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甲与被告瑞安市力征××部件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甲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戴甲负担。审判员 涂圣通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