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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姚维潜与鲍锦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维潜,鲍锦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433号原告:姚维潜。委托代理人:钱纯仪。委托代理人:顾凯。被告:鲍锦耀。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维潜诉被告鲍锦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维潜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鲍锦耀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维潜撤回对被告鲍锦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姚维潜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