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秦××与金××、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金××,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32号原告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被告金××。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与被告金××、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以两被告已支付全部款项为由,要求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缪高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