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孟向荣与郑定军、郭海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定军,郭海余,孟向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定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海余。委托代理人孙向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向荣。委托代理人王曹良,男,1949年11月6日出生。上诉人郑定军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8)未民桥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定军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定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定军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郑定军承担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锐飞审判员 肖 勇审判员 路小红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