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责任公司与海宁××××绒有限公司、海宁市××皮革××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责任公司,海宁××××绒有限公司,海宁市××皮革××有限公司,马××,张××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333号原告:桐乡市××责任公司。住所地桐乡市××路。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海宁××××绒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被告:海宁市××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袁花镇××街××北楼××层。法定代表人:马××。被告:马××。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责任公司诉被告海宁××××绒有限公司、海宁市××皮革××有限公司、马××、张××典当纠纷一案中,海宁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发函称本院于2009年2月12日查封的座落于海宁市袁花镇镇东的456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已于2008年9月27日经海土收处(2008)007号批准书由海宁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并于2008年11月22日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故海宁市××皮革××有限公司事实上不再拥有对海宁市袁花镇镇东的456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的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土地登记办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解除对原属于被告海宁市××皮革××有限公司座落于海宁市袁花镇镇东的456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滕云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