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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与威海××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威海××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40号原告:舟山××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海韵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被告:威海××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翠区××楼。法定代表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船舶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3日以双方已于庭前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舟山××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舟山××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XX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