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与威海××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威海××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40号原告:舟山××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海韵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被告:威海××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翠区××楼。法定代表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船舶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3日以双方已于庭前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舟山××船舶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舟山××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XX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