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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与林×、龚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龚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91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被告林×。被告龚甲。原告徐××诉被告林×、龚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敏独任审判,于2009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代理人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龚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6年农历1月15日,两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一年,月息15‰,四个月付一次息。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林×未按约归还借款。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林×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龚甲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徐××为主张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一份,拟证明林×、龚甲向徐××借款20000元,借期一年,月息15‰的事实。证据经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确认该证据有效,对本案具有证明力。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6年农历1月15日(公某2006年2月12日),被告林×、龚甲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今向小马埠村徐××借到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利息为壹分伍厘,4个月付一次息,借期为一年。借款人:马头林×、龚乙。”的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归还借款。为此,原告诉来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林×、龚乙向原告徐××借款20000元,有两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两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二被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林×、龚甲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判决如下:被告林×、龚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06年2月12日起支付至款还清日止,已支付的利息2000元在利息中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林×、龚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 敏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凌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