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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长虹桥梁预制有限公司与祝正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长虹桥梁预制有限公司,祝正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390号原告:绍兴县长虹桥梁预制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奇斌。被告:祝正贤。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长虹桥梁预制有限公司诉被告祝正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