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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魏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173号申请人魏某。被执行人杨某。本案经(2009)咸秦民初字第0046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执行人应每月归还申请人1000元,至还清100000元止。并承担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但其至今未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219条、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炳华在银行的存款1025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琳审判员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胥保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