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善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217号原告:嘉善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曹×、杭××。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大桥西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678元,诉讼保全费680元,合计1358元,由原告嘉善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军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