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秀贤诉刘欢其它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贤,刘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584号原告陈秀贤。被告刘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贤诉被告刘欢其它民事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贤于20豹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准予原告陈秀贤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悦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