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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秀贤诉刘欢其它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贤,刘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584号原告陈秀贤。被告刘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贤诉被告刘欢其它民事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贤于20豹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准予原告陈秀贤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悦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