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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楼××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楼××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632号原告陈××。被告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楼××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楼××所有的在建德市寿昌飞翔网吧内的80台电脑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楼××所有的在建德市寿昌飞翔网吧的电脑80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曙光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