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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永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佰××鞋业××司与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佰××鞋业××司,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商初字第4号原告:佰××鞋业××司,住所地:永嘉县××北××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鲍××。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佰××鞋业××司为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佰××鞋业××司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之间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佰××鞋业××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50元减半收取4075元,由原告佰××鞋业××司负担。审 判 员 瞿广宇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跃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