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佰××鞋业××司与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佰××鞋业××司,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商初字第4号原告:佰××鞋业××司,住所地:永嘉县××北××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鲍××。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佰××鞋业××司为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佰××鞋业××司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之间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佰××鞋业××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50元减半收取4075元,由原告佰××鞋业××司负担。审 判 员 瞿广宇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跃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