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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制造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模具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制造有限公司,余姚市××模具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361号原告:宁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工业区××经××号。法定代表人:邵××。委托代理人:钱××。委托代理人:沈××。被告:余姚市××模具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家××号。法定代表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模具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原告宁波××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史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