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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宋××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271号原告:宋××。被告: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宋××负担。审 判 员 徐天鸿二0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