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宋××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271号原告:宋××。被告: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宋××负担。审 判 员 徐天鸿二0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