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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常红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周文军金融借款合与周文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常红商初字第24号原告: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镇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吴通政,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詹红根,该社职工,住浙江省常山县天马镇城南小区。被告:周文军,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常山县新都办事处石坝村。原告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周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陈 芳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泽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