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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周××与沈××、韩×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沈××,韩×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408号原告周××。被告沈××。被告韩×。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沈××、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舟德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海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