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周××与沈××、韩×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沈××,韩×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408号原告周××。被告沈××。被告韩×。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沈××、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舟德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海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