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国林与江小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林,江小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235号原告:吴国林,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泉井边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卸古,衢州市廿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小花,成年,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上尖村下尖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林诉被告江小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林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国林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国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贤红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春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