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何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刑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甲。2008年6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诈骗罪,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涛、记录员李琳、被告人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何某甲在QQ聊天网站上用QQ号45×××48登陆,以网名“张扬果而”与被害人顾某、杨某结识,向二人谎称自己是日本松下公司董事长的外孙女,名叫松下奈美子,掌控着整个松下公司,并且谎称要以14万元年薪聘请顾某当松下公司中国区副总经理,以5000元的月薪聘请杨某当自己的助理,后以此为诱饵,多次骗取二被害人的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9950元。分述如下:2008年6月7日上午,被告人何某甲以松下奈美子的名义在网上指令被害人顾某送钱给自己的朋友过生日,从而在本市文一路华润超市从顾某手中骗取现金人民币1000元。同日,被害人顾某还按照被告人何某甲以松下奈美子的名义在网上给其的指令,前往北京将自己刚刚以人民币1590元的价格从银泰百货购得的松下剃须刀送给何某甲的另一名网友郭允超。同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何某甲以买手机为由,在本市黄龙体育中心从被害人顾某手中骗取现金人民币1500元。同年6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何某甲以给被害人杨某到日本培训需要办护照为由,向其骗取现金人民币200元。同年6月11日上午,被告人何某甲在本市武林广场向被害人顾某骗取现金人民币2900元。同年6月11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何某甲以公司新员工需要交保证金为由,在本市江城路世纪联华门口向被害人杨某骗取现金人民币500元。同年6月12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何某甲在本市河坊街向被害人杨某骗取现金人民币160元,之后,又以给杨某的姐姐和姐夫安排工作为由,在本市江城路世纪联华旁的肯德基店里向杨某骗取现金人民币100元。同年6月17日下午,被告人何某甲以陪客户钱不够为由,在本市江城路上的鼎隆商务酒店向被害人杨某骗取现金人民币800元。同年6月18日下午,被告人何某甲又以陪客户谈生意为由,在杭州市中医院门口从被害人杨某处骗取现金人民币300元(其中100元是假币)。同年6月21日上午,被告人何某甲以员工签错合同需要赔钱为由,在本市江城路上的无名旅馆内从被害人顾某处骗取现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6月25日上午,被害人顾某、杨某发现自己被骗后,在本市江城路世纪联华超市将被告人何某甲拦住,并拨打110报警将其抓获。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的家属已为其退清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顾某、杨某陈述,证人何某乙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卡历史交易清单、发票、保险单、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收条、接警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甲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赔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莹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人民陪审员 韩小玲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丛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