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755号原告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书院西街一号亚太大厦12楼E座。法定代表人杨奇石。委托代理人张义文,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慈寺街79号。法定代表人邵祖国。委托代理人邹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0元,由原告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承担。审判员 李凌云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春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