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桐商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钟××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539号原告钟××。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钟××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陆如有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