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09-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家具厂与安吉××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家具厂,安吉××中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508号原告:桐乡××××家具厂,住所地:桐乡市××晚村集镇。法定代表人:高××。委托代理人:沈甲、沈乙。被告:安吉××中学,住所地:安吉县××镇经济开发区××区。法定代表人: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家具厂诉被告安吉××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桐乡××××家具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1元,减半收取435.50元,由原告桐乡××××家具厂负担。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