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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临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264号原告临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山区××山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金××。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4元,由原告临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涂圣通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