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卢冰荣与葛波、钟丽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冰荣,葛波,钟丽娟,浙江壹哥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649号原告:卢冰荣,男,1959年8月14日出生,住浦江县人民东路144号。被告:葛波,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住浦江县郑家坞镇寺郎村后葛118号。被告:钟丽娟,女,1966年7月8日出生,住浦江县郑家坞镇寺郎村后葛118号。被告:浙江壹哥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郑家坞镇振浦路139号。法定代表人:钟小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冰荣诉被告葛波、钟丽娟、浙江壹哥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钟丽娟、浙江壹哥袜业有限公司的房产进行诉讼保全,原告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钟丽娟名下的座落于浦江县郑家坞镇振浦路20的房产。二、查封被告浙江壹哥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浦江县郑家坞镇振浦路139号的房产。三、查封被告钟丽娟名下的座落于浦江县郑家坞镇霞浦路1号、2号地块。四、查封期限二年,从2009年2月23日至2011年2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东明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协助诉讼保全通知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649号浦江县房地产管理处:关于原告卢冰荣诉被告葛波、钟丽娟、浙江壹哥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64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一、查封被告钟丽娟名下的座落于浦江县郑家坞镇振浦路20的房产。二、查封被告浙江壹哥袜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浦江县郑家坞镇振浦路139号的房产。三、查封期限二年,从2009年2月23日至2011年2月22日止。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协助诉讼保全通知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649号浦江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原告卢冰荣诉被告葛波、钟丽娟、浙江壹哥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64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一、查封被告钟丽娟名下的座落于浦江县郑家坞镇霞浦路1号、2号地块。二、查封期限二年,从2009年2月23日至2011年2月22日止。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