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龙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舒雪梅与龙游海阔天空娱乐休闲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雪梅,龙游海阔天空娱乐休闲会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第63号原告:舒雪梅,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龙游县人,个体工商户(字号跨世纪木地板店),住浙江省龙游县塔石镇舒村村公路边5号。被告:龙游海阔天空娱乐休闲会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衢龙路121号。法定代表人:叶正清。原告舒雪梅与被告龙游海阔天空娱乐休闲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雪梅诉称,2007年4月至6月被告龙游海阔天空娱乐休闲会所到原告处购去材料共计货款97508元,扣除被告已支付货款61000元,退货7116元,被告尚欠货款29392元。为此,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9392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在册登记情况表显示,被告属个体工商户,字号为“龙游海阔天空娱乐休闲会所”,经营者为“叶正清”。依据法律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故原告起诉“龙游海阔天空娱乐休闲会所”属主体不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舒雪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