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凌××与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510号原告凌××。被告阮××。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与被告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阮××个人经营的建德市新安XX鑫金属拉丝厂所有的位于建德市大同工业功能区的土地厂房及机器设备,保全价值人民币11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阮××个人经营的建德市新安XX鑫金属拉丝厂所有的位于建德市大同工业功能区的土地厂房及机器设备,保全价值人民币1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 军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