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连××司与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连××司,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313号原告绍兴市××连××司,(北海街道北海村)。法定代表人娄××。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连××司与被告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绍兴市××连××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骆春泉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海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