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蔡××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304号原告:蔡××。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09年2月23日以被告已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蔡××负担。审判员 张宪武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定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