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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蔡××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304号原告:蔡××。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09年2月23日以被告已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蔡××负担。审判员  张宪武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定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