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莲平与黄友胜、玉环县太平洋泡沫塑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莲平,黄友胜,玉环县太平洋泡沫塑料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511号原告吴莲平(又名吴连平),女,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家务,住玉环县楚门镇惠元巷9号。(身份证:332627196409262566)被告黄友胜,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办厂,住玉环县芦浦镇道头村漩芦路46号。(身份证:332627196308032315)被告玉环县太平洋泡沫塑料厂,住所地玉环县龙溪乡漩门大坝。代表人黄友胜,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莲平与被告黄友胜、玉环县太平洋泡沫塑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莲平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黄友胜及玉环县太平洋泡沫塑料厂所有的机器设备及厂内其他财产采取诉讼保全,并已用现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莲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黄友胜及玉环县太平洋泡沫塑料厂所有的机器设备及厂内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