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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知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杨光明与张勇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光明,张勇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光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兆明。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上诉人杨光明、上诉人张勇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金中民三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勇在接到原审法院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按上诉人张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杨光明于2009年2月18日以“其已与张勇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光明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光明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生效。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7.5元,由上诉人杨光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王亦非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