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龚丰平与王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丰平,王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93号原告龚丰平,江街道杨村村。被告王利民,市稠江街道新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丰平诉被告王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力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