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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龚丰平与王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丰平,王利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93号原告龚丰平,江街道杨村村。被告王利民,市稠江街道新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丰平诉被告王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力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