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民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高利芳与黄玉林、张美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玉林,张美清,高利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终字第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玉林。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美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利芳。上诉人黄玉林、张美清因与被上诉人高利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08)桐民一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玉林、张美清又于2009年2月2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玉林、张美清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玉林、张美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上诉人黄玉林、张美清负担。审判长 杨迪虎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黄 嵩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佳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