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常州市××诚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与嘉善××弗龙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诚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嘉善××弗龙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272号原告:常州市××诚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区××岗村。法定代表人:姚××。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嘉善××弗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诚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弗龙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晓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