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善商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常州市××诚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与嘉善××弗龙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诚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嘉善××弗龙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272号原告:常州市××诚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区××岗村。法定代表人:姚××。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嘉善××弗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诚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弗龙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晓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