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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09-02-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杨林与孙兰孔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杨林,孙兰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291号原告张杨林。委托代理人张永凌。被告孙兰孔。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杨林与被告孙兰孔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杨林自愿���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张杨林负担。审判员  董明君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